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浦公司)與江蘇巨雕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雕公司)買賣合同一案,宜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蘇0282民初367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確認:江蘇巨雕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貨款40875元及利息(款40875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1.5倍計算)。如江蘇巨雕起重機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822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422元,由巨雕公司負擔。黃浦公司預交訴訟費822元可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申請退回,巨雕公司應負擔的822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巨雕公司應負擔的公告費600元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黃浦公司。因巨雕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申請執行人黃浦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執行
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江蘇巨雕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82執2003號
判決日期:2020-08-05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1、本院通過郵寄送達形式向被執行人巨雕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傳票、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并如實申報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巨雕公司未申報財產。
2、本院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巨雕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信息,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車輛信息。
3、本院至宜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巨雕公司名下的房產登記信息和土地登記信息,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和土地登記信息。
4、另查明,被執行人巨雕公司所有的機器設備本院已另案處置完畢,現巨雕公司已停業,法定代表人張全強下落不明。
5、本院已對被執行人巨雕公司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本院將上述執行工作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未執行到款項。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19)蘇0282民初3676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邢旭東
審判員徐靜
審判員魏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超
判決日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