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波與被告江蘇淮陰水利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春和,被告水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高修、雋巍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5837薛波與江蘇淮陰水利建設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323民初5837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薛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造成原告的損失396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6日,原告與案外人泗陽縣盧集鎮盧集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盧集居委會)簽訂一份《土地流轉協議書》,約定盧集居委會將其位于洪澤湖大堆北側的土地共298.5畝流轉給原告,原告也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流轉費用。協議簽訂后,原告做了大量投入,預計每畝最少投入2200元。2020年6月28日晚至29日,天降大雨。被告在開發時將河道堵塞,導致雨水不能及時排出去,原告流轉的180畝土地上的農作物全部淹沒在水中。由于水太多,原告采取水泵往外抽水也沒能避免農作物被淹死。原告認為,被告堵塞河道的行為是導致原告農作物被淹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通過政府部門協調未果,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水利公司辯稱,2020年6月28日晚至29日天降大雨,屬于自然災害。原告種植的地塊地勢低洼,無法正常排水。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因工程需要在薛大溝河面上鋪設臨時工程車道,鋪設車道時在河底鋪設了大口徑的水泥桶,河道水能夠南北貫通,被告施工并未完全堵塞河道。原告所種植的田塊與河道的河底基本持平,原告基本無法靠薛大溝排水,原告只能靠水泵抽水。應原告要求,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早上8:30之前已經將臨時鋪設的工程車道挖開,但原告田地里的水直到2020年7月2日中午也未排盡。故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無因果關系,更無侵權的事實存在。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15日,被告水利公司(承包人)與案外人泗陽縣水務投資有限公司(發包人)簽訂《泗陽縣洪澤湖退圩還湖建設工程一標段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地點位于泗陽縣眾興鎮境內;工程內容為清退圩區9.76平方千米,開挖、轉運、填筑土方約380萬方,布置排泥場2.192平方千米,恢復自由水面約7.57平方千米;工程立項批準文號為省水利廳《關于洪澤湖(泗陽縣)退圩還湖工程實施方案的批復》(蘇水管〔2018〕10號)。
2019年8月6日,原告與盧集居委會簽訂《土地流轉協議書》,約定盧集居委會將公共空間土地(洪澤湖大堆北側)共298.5畝流轉給原告生產經營;土地用途為農業生態修復、生產經營;流轉方式為租賃;流轉經營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約定租金為前三年每年每畝租金400元,第五年租金為600元,2024年8月6日起每年每畝租金為700元。
盧集居委會境內有一河流薛大溝,寬約30米,南北走向,河水由北向南流入洪澤湖。被告的工地位于薛大溝西側、洪澤湖大堤南側。被告施工需要轉運土方到薛大溝東側,而薛大溝河面上原有的小橋不能供工程車通行,所以被告在薛大溝河面鋪設臨時工程車道,同時在河底鋪設了水泥桶以便河水南北貫通。原告的承包地位于薛大溝西側、洪澤湖大堤北側。事發時原告在承包地上種植紅薯。2020年6月28日夜至29日,天降大雨,原告的承包地淹沒在雨水中。應原告要求,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上午8時30分前將臨時鋪設的工程車道挖開。原告使用水泵從承包地里抽水排澇,截至2020年7月2日上午11時35分,原告的田地里尚有大量積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薛波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240元,由原告薛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唐勇
人民陪審員胡繼龍
人民陪審員鄭法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沈苗青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