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眾、陳桂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邱眾、陳桂麗的銀行存款300萬元或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徐工集團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屬其享有的、位于徐州××技術開發區馱藍山路1-1號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徐土國用(2013)第XXXXX號]作為財產保全的擔保,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徐商初字第00039號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屬徐工集團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徐土國用(2013)第XXXXX號];二、凍結被告邱眾、陳桂麗的銀行存款300萬元;如存款不足凍結數額,則查封被告相應價值的財產
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邱眾等買賣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財產保全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執保142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8月28日,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該案當事人已調解結案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解除對保全擔保財產的查封
判決結果
解除本院(2015)徐商初字第00039號民事裁定對徐工集團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馱藍山路1-1號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徐土國用(2013)第XXXXX號]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周博
審判員李軍川
審判員宋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段驚濤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