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維標與被告邱健、邱立成、灌南縣蘇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蘇某公司)、中通服網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通服網盈公司)、中通服網盈科技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下稱中通服網盈連云港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下稱電信公司灌南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維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廷明,被告邱健及被告邱健、邱立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被告中通服網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杭秋宏、徐巖,被告中通服網盈連云港分公司的負責人杭秋宏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某公司、電信公司灌南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715張維標與邱健、邱立成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724民初1715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維標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六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傷所致的各項損失合計498392.4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40元、護理費8623.6元、誤工費17247.2元、殘疾賠償金41968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后續治療費暫定20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邱健、邱立成長期雇傭原告做工。2019年6月30日9時許,被告邱健、邱立成安排原告與胡某、左某等人在灌南縣田樓鎮長茂商城做電信井蓋維修時,原告被鋼管崩傷眼睛,導致眼睛失明。原告受傷后在多家醫院治療,經鑒定構成人體損傷七級傷殘,誤工期限120日,護理、營養期限均為傷后60日。因電信公司灌南分公司將涉案通信工程管道與維修工程發包給被告中通服網盈公司,被告中通服網盈公司、中通服網盈連云港分公司又將工程發包給被告邱健、邱立成,被告邱健、邱立成又掛靠被告蘇某公司簽訂合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六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
被告蘇某公司、電信公司灌南分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邱健、邱立成辯稱,兩被告長期雇傭原告做工屬實,但主要職責是開翻斗車,把施工材料、人員帶到施工地點,偶爾也幫忙計工,并不參與管道維修,原告受傷屬實,但并非在開車時受傷,不屬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通服網盈公司、中通服網盈連云港分公司辯稱,其與被告蘇某公司有業務合作關系,將涉案通信工程管道與維修工程發包給蘇某公司,與原告沒有直接的勞動合同關系,未通知原告提供勞務,也不知曉原告受傷事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邱健系被告邱立成之子,兩人長期雇傭原告為其在灌南縣做通信工程管道與維修提供勞務,報酬按照130元/天計發。2019年6月30日9時許,被告邱健、邱立成安排原告與胡某、左某等人在灌南縣田樓鎮長茂商城做電信井蓋維修時,因撬起井蓋所墊的磚頭滑落,致使撬井蓋的鋼管受力反彈,致傷正在撬井蓋未戴安全帽的原告的眼睛。原告受傷后在多家醫院治療,共住院治療24天,花去醫療費83503.38元。2020年1月20日,原告傷情經鑒定為左眼球破裂等,左眼球萎縮,視力光感,構成人體損傷七級殘疾;左眼硅油眼,必要時應到正規醫院取出硅油,減輕對眼的損害,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因傷所致的誤工期限為傷后120日,護理、營養期限均為傷后60日。該次鑒定花2400元。事發生,被告邱健、邱立成墊付原告款項90000元。
另查明,本案所涉通信工程管道與維修系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發包給中通服網盈公司,中通服網盈公司又轉包給蘇某公司具體實施。由于中通服網盈公司了解蘇某公司關聯的邱健、邱立成等具體施工作業班組,在通信工程管道需要維修時,中通服網盈公司會直接聯系蘇某公司進行維修
判決結果
一、被告邱健、邱立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張維標因傷所致各項損失合計294961.26元。
二、駁回原告張維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392元,由原告負擔3114元(已交納),由被告邱立成、邱健負擔2278元,該部分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邱立成、邱健在兌現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10784元(收款單位為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為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營業部,賬號為10×××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李迎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冠南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