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建粉、孫婷婷、孫牛兵與被告董自練、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連云港公司)、李芝、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連云港公司)、相亮昌、連云港杰瑞電子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連云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祝建粉、孫婷婷、孫牛兵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競、被告董自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曙光、被告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童英、被告人民財險連云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銀平、被告李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被告華安財險連云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廣淼、被告太平洋財險連云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碧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相亮昌和連云港杰瑞電子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祝建粉、孫婷婷等與董自練、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891民初87號
判決日期:2021-06-08
法院: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祝建粉、孫婷婷、孫牛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賠償其死亡賠償金1117248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49334元、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和誤工費5000元,合計1221582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20年11月17日14時2分許,董自練駕駛蘇G×××××重型廂式貨車沿長深高速左側第一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802公里處,突然向右側變更車道(未打右轉向燈)與右側車道并排行駛的李芝駕駛蘇A×××××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蘇G×××××重型廂式貨車碰撞后失控側翻壓倒中央隔離帶,導致蘇G×××××重型廂式貨車又與對向車道由南向北方向祝建波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蘇E×××××小型轎車又與同方向相亮昌駕駛的蘇G×××××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蘇E×××××小型轎車駕駛人祝建波和乘車人孫萬軍死亡、乘車人孫萬理、張紅國與姜志平受傷,四車受損、路產損壞及蘇G×××××重型廂式貨車貨物受損。事故發生后,李芝駕駛蘇A×××××小型轎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董自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芝駕車逃逸承擔全部責任,祝建波、相亮昌、孫萬軍、孫萬理、張紅國、姜志平不負該起事故責任。蘇G×××××在被告人民財險連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的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蘇A×××××在被告華安財險連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蘇G×××××在被告太平洋財險連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董自練辯稱其系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辯稱董自練系其公司員工。
被告人民財險連云港公司辯稱,1、承認原告主張的關于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肇事車輛投保的事實,前期已墊付張紅國醫療費18000元;2、交強險項下為其他傷者預留份額;3、醫療費由法院依法審核,死亡賠償金1117248元無異議,喪葬費49334元無異議,精神撫慰金不認可,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和誤工費不認可。
被告李芝辯稱,1、李芝不存在逃逸行為;2、李芝沒有侵權行為,與孫萬軍死亡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3、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向李芝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無效。
被告華安財險連云港公司辯稱,1、承認原告主張的關于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肇事車輛投保的事實;2、交強險項下為其他傷者預留份額,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相亮昌寄送答辯狀稱相亮昌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連云港杰瑞電子有限公司寄送答辯狀稱連云港杰瑞電子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太平洋財險連云港公司辯稱交強險項下為其他傷者預留份額,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即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認定、肇事車輛投保情況,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一、李芝是否應對孫萬軍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李芝辯稱其沒有侵權行為,與孫萬軍死亡損害
后果間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經查,根據交通認定書,董自練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未按規定使用轉向燈,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李芝因駕駛逃逸承擔全部責任。本院認為,李芝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駕駛逃逸并非侵權行為,且駕駛逃逸與孫萬軍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李芝對孫萬軍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董自練和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經查,董自練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可以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本院認為,董自練和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損失的合理數額。
原告各項損失的計算方法及具體數額。
1、死亡賠償金,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報告等,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為1117248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2、精神撫慰金,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董自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50000元不予支持。
3、喪葬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報告等,原告主張喪葬費為49334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4、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和誤工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報告等,本院酌情認定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和誤工費為3000元。
以上損失,屬于交強險死亡項下損失為死亡賠償金1117248元+喪葬費49334元+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和誤工費3000元=1169582元。
本案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自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芝駕車逃逸承擔全部責任,祝建波、相亮昌、孫萬軍、孫萬理、張紅國、姜志平不負該起事故責任。因蘇G×××××在被告人民財險連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結合其他傷者的預留份額,本院酌情由被告人民財險連云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項下賠償8萬元,蘇A×××××在被告華安財險連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結合其他傷者的預留份額,本院酌情由被告華安財險連云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死亡項下賠償8000元,蘇G×××××在被告太平洋財險連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結合其他傷者的預留份額,本院酌情由被告太平洋財險連云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死亡項下賠償8000元,超過交強險部分1169582元-80000元-8000元-8000元=1073582元,結合其他傷者的預留份額,本院酌情由被告人民財險連云港公司賠償45萬元,剩余部分1073582元-450000元=623582元,由被告董自練和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連帶賠償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祝建粉、孫婷婷、孫牛兵530000元。
二、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祝建粉、孫婷婷、孫牛兵8000元。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祝建粉、孫婷婷、孫牛兵8000元。
四、被告董自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祝建粉、孫婷婷、孫牛兵623582元,被告連云港和麗水產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祝建粉、孫婷婷、孫牛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計15794元,由被告董自練負擔;保全費3520元,由被告董自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畢
人民陪審員許致遠
人民陪審員林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蘇雅麗
判決日期
2021-06-08